黄林文〔2015〕37号
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维护局系统工作人员权利,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 第9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黄组通[2015]1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人员范围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人员。
二、休假天数
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年休假假期分别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三、休假审批程序
(一)休假遵循个人自愿原则。每年年初,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应征求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休假意愿,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科室、单位年休假计划,于当年1月15日前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二级单位年休假计划进行统筹安排,报经局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的计划通知各科室、单位执行。局领导休假意愿由局办公室负责征求,一并于当年1月15日前制定局领导年休假计划,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局领导执行。
(二)申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
(三)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局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市林业局休假人员审批表》。其中,局领导班子成员休年休假,由局长审批;局机关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休年休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科室或二级单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经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休假人员持《市林业局休假人员审批表》到局办公室备案。休假期满,本人在2日内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年休假的审核、登记、检查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每年年底,将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休假情况在局机关和二级单位分别进行公示。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科室、单位应安排在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三)新招录(聘)人员
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军转干部、复员士官或调入工作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五)驻外、借用人员
驻外、驻村的挂职下派人员及工资关系与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借用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
(六)当年退休人员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其实际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当年工作年限规定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时间(月)。例:某职工年休假为15天÷12个月×5(5月份退休)=6(实际应休天数)
(七)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人员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休假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八)请假未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人员
工作人员请假,应冲减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假未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科室、单位适当安排在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且没有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5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6、工作人员请病假应出具医生开具的病假条并附就医证明。
五、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年休假,既要统筹安排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计划的落实。
(二)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工作岗位“AB”角制度,合理进行人员的配置,从机制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而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遇有紧急情况,休假人员应克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暂停休假。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政策变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4月16日